吉艺院发[2026]43号《吉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吉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政发〔2023〕15号)、《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吉财资〔2025〕410号)、《吉林省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吉财产第5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保障教学、科研、创作展演、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各单位(部门)由学院控制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入账标准、分类及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规定分为六类:
(一)房屋和构筑物,指学院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设备,指学院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仪器仪表、车辆以及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医疗设备、专用仪器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等;
(三)文物和陈列品,文物指学院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使用的具有历史时代特征的实物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陈列品指文创衍生品、标本、模型等;
(四)图书、档案,指学院图书馆、档案馆及院系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档案;
(五)家具和用具,指各种材质家具、厨卫用具等用具、制服和功能服等装具、办公用品等;
(六)特种动植物,指动物良种、观赏动物等特种用途动物和名贵树木、名贵花卉等特种用途植物。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为1000元人民币(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由资产管理处根据物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根据资产类型不同其入账标准具体确定为:
(一)设备类资产,单价1000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确认为固定资产入账管理,未达到限额的按低值设备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建账进行出入库管理;
(二)家具和用具类资产,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单价1000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确认为固定资产;批量购置中单价不足1000元人民币的家具和用具,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未达限额的按低值易耗品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建账进行出入库管理;
(三)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不论价格获得后都确认为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四)图书类资产,凡在学院图书馆及各单位(部门)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图书,不论价格大小确认为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各单位(部门)统一采购用于分发给个人的教材、学习资料、工具书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五)耗材、工具、零星配件等材料类,未达限额的按低值易耗品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建账进行出入库管理。
第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用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按照同期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有发票等相关凭证的,按照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商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七)自制、改制的设备,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账;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或现行市场价值入账;
(九)已投入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按原始发票或决算凭证记账;
(十)交换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十一)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十二)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十三)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但有下列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一) 因加工改制而增加数量或提高质量,所开支的成本
费,应增加原值;
(二) 房屋和构筑物的改建、拆除,应减少其原值;
(三) 成套设备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应减少其原值;
(四) 仪器设备的大修,房屋、构筑物的修缮及维修所开支
的费用,均应增加其原值。
第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
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学院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折旧。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特种动植物;
(三)图书和档案;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要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损坏、浪费,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实行总院、分院、资产使用人三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是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的一级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固定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提出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对全院固定资产配置、使用、调剂调拨、维修维护、报废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招标采购和验收审核等工作,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
(四)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处置、调剂、调拨及对外出租、出借的审核、报批和报备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和内部调剂的审核工作,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七)负责学院智慧资产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及系统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在资产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资产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院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保证账、卡、物相符;
(四)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总责,并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且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五)各单位负责人须监督资产使用状态,及时上报闲置、损坏或报废情况,配合资产管理处完成年度清查;组织本单位因人员岗位变化形成的资产变动交接、登记工作,对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或损失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凡已列入基建决算的设备,不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处置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均按账面原价销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报资产管理处审批,由计划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并保证资产管理账与财务管理账相符。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设立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有直接责任。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并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备案,确保人走账清,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作为固定资产三级管理,要切实履行使用人保管看护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因岗位调换、调离学院或退休,须向本单位资产管理员交清所用固定资产,经资产管理员签字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验收和登记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指通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等方式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价值的变动。不论以何种渠道添置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院,必须纳入学院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新增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院教学和科研任务等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好论证,避免重复购置。各单位采购固定资产应当按《吉林艺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协同接收单位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购固定资产一律持购货凭证(须有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验收手续,录入固定资产账;按《吉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验收人员及主管负责人签字之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资产管理处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能报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基建完工项目必须凭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工程结算副本等文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与保养,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事故发生。对房屋及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二级入账、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相关台账及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资产管理处建立全院固定资产一级账,按有关规定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各单位(部门)建立二级固定资产管理明细账,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资产管理处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凡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院的固定资产。要妥善维修和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租(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报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签订合约,登记备查账簿。
第三十条 房屋、构筑物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一条 对利用学院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院资产的收入,资产管理处有权代表学院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上缴财务部门,建议学院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利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要实行专项管理,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学院内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在学院内进行调剂,需要跨校调剂的,应当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二)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拟置换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
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
第三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拟处置固定资产,应先向资产管理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吉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确定报废的,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报告,说明理由,应从严控制。
第四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吉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共同完成。资产清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资产清查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调查、实物盘点、损溢认定及制度完善等。
第四十四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固定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 按照财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管理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评估管理、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规范自身资产管理规程,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上下级之间,以及财务、采购、资产等部门之间联动制约机制,管控系统风险,实现资产动态管理目标。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上报各项资产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参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吉艺发[2019]2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发表时间/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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